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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党员行为准则

2018-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本院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准则,要求全院学生党员遵照执行并接受党内外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党员纪律规范

第二条 学生党员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学生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包括:

1、 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

2、 按时交纳党费,接受学习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

3、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需要请假的学生党员,应事先向支部书记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负责党建工作老师审核通过者即为请假;不请假或审核不通过者视为无故缺席。

第五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   学生党员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指标分为政治思想、组织纪律、文化学习、党内工作和党员活动等。

第七条 考核依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党支部根据学生党员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上报学院党委;

2、学院党委审核各支部学生党员考核结果;

3、各支部将考核结果反馈支部成员,针对考核结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 学生党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十二月底前完成所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缺席学院A类学生党支部集体活动两次及以上,或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学生党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党员,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学校或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的考核结果是参评“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上海交通大学三好学生”等荣誉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党员不得参与当年度的评奖评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记入个人档案。对于组织纪律性差、违犯党纪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优秀学生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干部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战斗堡垒作用,学生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选拔按照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党员干部,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学校或学院优秀学生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学院将在年度党员大会上对优秀学生党员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优先予以考虑。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