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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2月18日党政联席会修订和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院,落实院为实体,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和《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推动学术发展,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年度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下设院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学院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院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结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评定新聘教师、教师专业职务晋升、兼职教授等人选,评议本单位教师年度或聘期工作等。评定或评议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四)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需要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六)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以及学位授予名单、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导师资格等相关学术事项。
(七)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教学评价方案、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毕业条件、考试作弊问题,以及组织与指导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


章 人员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3名的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院长和主管科学研究副院长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一般由全职在岗、且不担任学校及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正高级职称学者组成。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学院党委书记列席学术委员会。学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
(四)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党政联席会议聘任,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若不能履行职责,经党政联席会和学术委员会讨论,可终止任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党政联席会议或3名委员联名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设秘书1名。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的产生,按照在建的一级学科进行名额分配。根据学院建设文史哲三个一级学科和每个一级学科重点发展三至五个二级学科的原则,在一级学科内部,委员来源一般应与已形成优势或者重点发展的二级学科相匹配,每个二级学科委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选举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首先由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委员的增补由党政联席会和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学院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院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院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重新选举新委员。
(一)调离本院;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三)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四)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
(五)违法,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第16教学周以及每年4月、10月最后一周周三召开全体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一周,具体时间由主任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专人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