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人文动态
人文动态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届“哲学月”活动开幕

2018-05-04

2018年5月2日晚,第三届“哲学月”活动在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学憩苑举行开幕式。本活动由人文学院哲学系举办,旨在增强学校的人文氛围,为学生拓展哲学与文化视野,是哲学系的通识教育延伸活动,至今已举办三届。本次第三届哲学月活动由人文学院哲学系和曦潮书店共同举办,内容包括五场学术讲座和一场青年教师哲学沙龙。开幕式由人文学院哲学系青年教师陈勇主持。




哲学系系主任、特聘教授陈嘉明在开幕式上致辞。他指出,无论古今中外,哲学教育对学生培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因此在交大举办“哲学月”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简短的开幕式后,“哲学月”第一场学术讲座开讲,由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黄勇教授讲授“《庄子》中的道德相对论”。黄勇教授兼任美国哲学会儒学传统组共同主任,曾任美国宾州库兹城大学哲学系终身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宋明儒学讨论班共同主任,北美中国哲学家协会主席,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伦理学,中国哲学和中西比较哲学。




黄勇教授指出,庄子的道德哲学通常被理解为一种道德相对主义,虽然就庄子认为不存在一个普遍的评判标准而言,庄子确实可以说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但我们绝不能将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理解为主观主义,以为既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评判标准,那么我们要怎样评判就怎样评判。

黄勇教授区分了三种道德相对主义:评判者相对主义、行为者相对主义与行为对象相对主义。庄子的观点是:我们从事某种行动时必须注意到我们的行为对象的特殊性,例如什么是泥鳅之恰当的居所,存在着一个绝对的标准。他所强调的只是,对于泥鳅来说是恰当的居所,对于别的动物就不一定是恰当的居所。因此在我们从事任何行动时,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到我们的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事正当的行动。如果我们把自己的好恶看作也就是我们行为对象的好恶,就会产生非常坏的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庄子的立场是一种行为对象相对主义。

黄勇教授详细比较了三种相对主义的优劣,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行为对象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道德哲学立场,在我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也必须考虑到我们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而不能以我们自己所好简单地看作也是他人所好,把我们自己所恶也简单地看作是他人所恶。



讲座现场,黄勇教授还回答了师生提问,现场气氛热烈。

撰稿:李茂功

摄影: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