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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发掘东京审判宝贵遗产:反思战争,珍视和平[图]

2016-11-23


◆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部分法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现场。

2016年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审判开庭70周年。11月12日至13日,“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国际学术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成功举行。国内外专家学者围绕着“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充分凝聚共识,共同发掘东京审判的宝贵遗产,反思战争、珍视和平,服务世界人民。这次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办,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与人文学院承办。  

在东京审判开庭70周年、宣判68周年之际,回望这场人类史上最具规模、关乎着世界和平的大审判,至今仍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东京审判与战后国际秩序建立

北京大学历史系王晓秋教授在题为“东京审判是奠定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的发言中,阐述了东京审判对于二战后东亚新秩序建立的重要影响。它与审判德国纳粹法西斯战犯的纽伦堡审判一起,开创了追究战争责任的法律先例,並奠定了国际法审判战犯的一系列基本准则,如对策划侵略者的惩罚,国家战争犯罪时个人应该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东京审判还开创性地设置了反和平罪,向全世界庄严宣告: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和反人类、反人道和破坏和平的犯罪行为,参与犯罪的个人要对此负刑事责任。回顾东京审判的历史,我们应该坚决维护用无数反法西斯战争牺牲烈士和受难者的生命换来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战后东亚国际秩序,坚决防止军国主义复活和战争悲剧重演。东京审判的正义性、合法性不可动摇,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东京审判等构筑的战后东亚和平国际秩序不容挑战和破坏。只有正视历史,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才能共同构筑亚洲各国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史桂芳教授作了题为“东京审判与日本人的历史认识”的发言。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战后审判的不彻底性与日本人形成关于审判负面认知的原因。她指出:其一,近代日本的《教育敕语》对日本青年的影响重大,使得天皇至上和军国主义思想深植人心,而在东京审判中没有追究天皇的责任,不利于日本人认识战争性质和责任;其二,审判后一些战争罪犯重返政坛,影响了日本政府对战争性质的认识,为历史修正主义思潮提供温床;其三,东京审判没有彻底追究战犯责任,日本人对侵略战争罪行知之甚少,不利于他们全面认识历史,进而影响到中日关系的发展。例如战争期间在“满洲国”罪行累累的石原莞尔,战后仅作为东京法庭的证人。至今日本仍有人认为战争是双方的责任,从而否定侵略战争的责任,这是值得我们警惕和批判的。  

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发展

台湾东吴大学成永裕教授在题为“东京审判七十周年之回顾与前瞻:战争与和平,如何抉择?”的发言中回顾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战祸,比较了日本与德国在战后的不同态度,并严正呼吁反思东京审判中的侵略罪行,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和平。他指出,二战后的德国,对于种族几遭灭绝之犹太民族及其他惨遭战火蹂躏之相关国家人民,正式认错道歉,而后德国浴火重生,一直以来成为广受尊重之大国。然而日本迄今未就日军侵华战祸、所犯种种滔天罪行,真心诚意正式向死难者、其亲人及广大受害的中国人民赔礼道歉。犯错者认错道歉,承诺永不再犯,才是日本珍视和平的正确态度。善意、尊重、互信、互谅、理性与宽容,乃维系世界和平之基石。文明世界理当于此和平基石上,国际上必须唾弃强权恶霸、彻底消弭军国主义。  

东京大学中里成章教授在发言中围绕“帕尔意见书与印度政府”的主题,回顾了帕尔法官作为印度殖民政府推荐的法官参与东京审判的历史。东京审判的法官团由代表联合国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其中帕尔法官作为印度代表参与了东京审判。帕尔法官是东京审判中唯一一位坚持全体被告无罪的法官,如今也一直是日本右翼否定东京审判的主要依据。在东京审判期间,印度法官帕尔撰写了1000多页的异议意见书。帕尔认为法庭的设立与组成都是作为胜者的盟国操纵的,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中里成章教授针对帕尔的异议意见书,指出将东京审判的意义和讨论仅仅集中在帕尔法官一人身上的做法,显然是非常狭隘的,也是不正确的。所谓“胜者的正义”的观点,这其实是对过去战争罪行反思的缺失。这种缺失也正是不少日本人至今不能真诚意识到侵略对他国造成巨大伤害的关键所在。东京法庭是战胜国设立的,东京审判是战败国日本被动接受的,这是事实。但东京审判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检辩双方权利平等,有罪无罪皆以证据为准。法官依法裁决,可有不同观点和立场,而且庭审过程和证据等都被记录下来,放在全世界面前接受审视。  

上海交通大学翟新教授以“缺失道义视角的东京审判论的局限性”为题,阐述了“道义视角”的内涵。他首先认为,以往认识东京审判,主要通过两种视角:“权力视角”和“规则视角”。从道义视角出发对东京审判的历史进行研究,才能更加彰显东京审判的正义性和必要性,也更好地体现盟国审判基于“文明”对战争犯罪裁决的历史地位。其次,东京审判为国际关系合理处置战争和有效促进当事国的和解,甚至避免战后出现连续极端的报复行为,提供了先驱性的探索。这种实践的价值在于,不把审判的目的置于单纯的惩罚和报复,使战后处理成为培植仇恨的助推器,而是通过司法审判使战犯的战争罪行得以认定,促进日本民众形成正确的历史观和坚定走和平道路。可以说东京审判熔铸了日本战后70年持续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精神原点。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教授发言主题为“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他表示,关于东京法庭审判的讨论,看似历史或法律问题,但它早已越过国境,影响到国际关系的走向及维护世界和平问题。研究东京审判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东京审判为审判和惩治侵略罪行提供了重要法律遗产,实践了通过司法正义实现和平的理念。简单粗暴地以暴制暴不可能让人们真正铭记战争的伤害,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文明的国际秩序来抑制侵略,才能永远铭记侵略、铭记战争的伤害,珍视来之不易的和平,这是东京审判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程教授呼吁东京审判的许多历史事实仍需要深入探讨。如,检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复杂性,其中辩方证据不仅数量更多,而且遗留了大量法庭未及仔细辨析的伪证。譬如,与淞沪战役、南京战役和南京暴行直接有关的日军指挥官松井石根、饭沼守和军队法务部门负责人小川关治郎,为辩方提供了许多证词证言,对此,当年的检方和法庭未能予以充分检验,现在历史学家比对战役和暴行事发时的日方记录,发现这些证词证言里充满大量的伪证。  


东京审判与战后国际法发展

坎特伯雷大学尼尔·博伊斯特教授发言题目为“东京审判中的反和平罪对今天的启示”,其发言指出建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设立反和平罪的目的,旨在超越当时的战争,震慑意图发动战争者,维护后世的和平。东京审判对于今天的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法庭或法院检察官而言,具有相当丰富的参考价值。自纽伦堡、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后,国际法下罪行在实践中已明确无误地适用于个人。继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后,国际社会又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ICTY)与卢旺达(ICTR)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毫无疑问地适用于所有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当中。迄今为止成立的众多国际刑事法庭,其实都是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在国际刑法内涵和外延方面的发展。  

夏威夷大学的户谷由麻教授作了题为“法庭展开的个人责任论及其意义”的发言。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在实践中开创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联合国大会在纽伦堡和东京这两个国际法庭审判结束后,通过决议,肯定这两个国际法庭通过审判所确认的一些国际法原则,这就是国际法上的“纽伦堡七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原则就是:“(1)一个人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任的政府官员而实施构成国际法下罪行的行为这样的事实不能免除他在国际法下的责任;(2)一个人根据他的政府或上级的命令而行事这样的事实不能免除他在国际法下的责任,如果当时实际上对他来说有精神上选择的可能的话。”  

北京大学的王新教授在其题为“东京审判与国际刑法中的战争罪”的发言中,首先介绍了国际刑法中的战争罪的内涵,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在其《法庭宪章》规定了战争罪是应予以惩治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罪范围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清楚,与许多行为概念混淆在一起。具体而言,平民参与战斗、间谍,甚至抢劫都被称为战争罪行,也就是说交战国对敌人俘虏后的进行惩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对战争罪行的惩处。在二战后,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审判对战争罪行的概念以判决的方式作出了辨析和限定,从此以后,战争罪行不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仅仅是指三种罪行:侵略罪、反人道罪、普通战争罪。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对两大审判中的战争罪行和相关国际法原则进行了确认,对国际刑法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新的篇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研究员作了题为“东京审判的侵略罪判决的合法性”的发言,阐释了东京审判中反和平罪与侵略罪的关系,并进一步阐述了侵略罪判决的合法性问题。赵建文研究员从法律渊源的角度,阐释了侵略罪不是一种事后法,是符合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的。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已经废止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诉诸战争的权利,因此发动侵略战争已经构成了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从犯罪后果来说,侵略战争的后果非常严重。侵略战争会引发一系列犯罪,杀伤掳掠奸淫等一切一般国家国内刑法的严重犯罪,都可以看作是侵略战争的结果。这也就是纽伦堡审判判决中将侵略称为一切祸害的总和,是最高犯罪。从国际法渊源来看,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将侵略列为国际罪行不是在创造新的规则,而是对国际法的确认,为国际法惩治侵略战争罪行提供了重要先例,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发言主题为“东京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其发言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了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其一,从实体法角度来看,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确立了“纽伦堡原则”。1945年《伦敦协定》及其附件《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及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是关于战争法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中包含的各项原则对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有重要贡献。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所包含的原则,称为“纽伦堡原则”。其二,从程序法角度来看,尤其是战争法以及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法和程序法的发展都有重大意义。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在组织与程序等方面,也为以后的国际法庭提供了范例、积累了经验。法庭受理和审查了数以万计的证据,有关证据资料达8000件,其中检察方的证据资料为21200页,辩护方为26800页;听取了数千名证人的证言,仅出庭作证的证人就有12个国家的419人;经受了多种语言相互翻译的考验,留下了几千万言的庭审记录,仅法庭英文速记记录就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千万字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这一切,都推动了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的发展。  

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作了“论罪刑法定的历史发展及其习惯性国际法性质”的发言。通过回顾和梳理罪刑法定主义的发展史,辨析这个东京审判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他指出罪刑法定的目的是体现正义,反对专横。中国古代和西方罗马帝国均有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并由近代欧洲法思想家对其进行做出总结,1787年第一次在美国宪法中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犯审判,罪行法定从一个法律原则逐渐发展成了习惯性国际法的原则,不仅带有国内法的印记,而且符合国际法的特征。目前仍然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因此不应该用现在的法原则形态挑战过去处于发展中的不完全形态。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对罪刑法定的阐释进一步巩固,东京审判继承了这一说法。东京审判肯定了暴行应当受到公正的审判,也就是肯定了纽伦堡审判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日本A级战犯的暴行都是不正义的行为;东京审判体现的不是“胜利者的正义”,而是“正义者的胜利”或者“正义者胜利后的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做了题为“被忘却的研究——为什么会有东京审判?”的报告。曾经担任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上诉检察官的朱文奇教授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当前的东京审判研究集中讨论日本的“好”和“坏”,这一点有失偏颇。国际刑法人更多地重视行为和罪行。东京审判的首要功能在于“记录”。一反往昔“以牙还牙”的惯常做法,同盟国选择用国际法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国际审判艰难复杂又费耗时间和精力,但同盟国仍然选择这一方式,目的是为了“记录”(record),为了依据审判中提交的资料和证词来证实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今天的国际法庭已经大量引用和借用东京审判作为先例,它与后来的国际法庭实践,都促使传统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特权豁免”等理论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回顾国际刑法的发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摇篮,亚洲也属于现代国际刑法的发源地之一。中国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的高取由纪副教授从日本社会法律传统缺失的角度,探讨了东京审判为什么没有在日本国民心态上产生重大影响。她指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东京审判所实践的法律完全异于日本人的传统认知,日本整个社会缺乏法的精神和制度。日本的传统并不太依赖法律,往往遵循“各打五十大板”的非理性原则达成调解和妥协。这一传统深深影响了国民的心理认知。不仅个人之间,涉及国家外交同样如此。因此对于战争,日本也容易形成参与战争的各方都有责任的认知。对于东京审判本身,高取副教授认为这绝不是一场表演,相比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的检方冒着更高的风险尝试寻找和揭示战争的深层原因,并给予被告方充分的辩护权利。但这反而成为授人话柄的原因:一方面人们看到被告竭力为自己辩护而造成无罪的印象,另一方面审判也由此被批评旷日持久。高取副教授强调东京审判是一场充分保障被告权利的公平审判,并且留下了许多重要的遗产。法庭认为相比于迅速结束审判,更应致力于保证审判的公正。在实际的审判中,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也有充分的辩护机会。从这一角度看,东京审判提供了此前日本国内审判中被告从未曾有过的权利。  

同盟国B、C级审判的意义

南京师范大学张连红教授从“情理”与“法理”的不同角度,对战后南京军事法庭南京大屠杀案战犯审判的审理特点进行了辨析。在南京军事法庭前期调查过程中,战犯处理委员会遇到的种种困难,如调查资金不足,被调查者难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日本方面隐匿、销毁资料档案,引渡战犯等种种困难。审判开始后,又因面临国内外战局的变换,审判政策也从严惩战犯变为尽快结审。尽管如此,从法理上看,南京军事法庭无论从被告的选择,还是法庭的审判程序,均符合战后对BC级战犯处理的相关规定。1990年以来,国内外南京大屠杀研究成果丰硕,特别是中日两国学者出版了许多调查资料和研究著作,从研究层面有力支撑了南京审判的合法性。  

剑桥大学的顾若鹏教授发表了“被忘却的战后以及正义的政治性”的发言。顾若鹏教授探讨了战后审判中政治因素的介入,指出中国成为战后对日审判的一员,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事实,因为这进一步确认了日本的军国主义和帝国本身已经崩塌。战争犯罪审判带来一种新的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基于治外法权,而是基于平等和共同的外交价值理念。尽管日本战后宪法采纳了这样的价值理念,但政府的行为表明它用了很长时间来适应这套理念。这也造成了战后日本民族性格的分裂:日本政府口头上承认新的国际组织模式——尤其是联合国和国际法的适用,并坚持说日本选择走和平道路,但在日本国内这种信念不那么火热。战后日本的国际定位和对国际协议支持的声明,同其国内行为以及政治对话并不总是一致的。对于一个已经处于动摇不定和民族改造状态的战后日本来说,这些力量都在剥夺了它之前作为东亚典型“现代”国家的地位。战后日本面临着成千上万的战争罪行审判,这使得日本失去了在东亚地区的帝国地位。  

中国社科院的孙家红副研究员发表了“战争责任与历史责任:二战后战犯审判的当代意义”的发言。重新强调了战后审判的重要性,同时指出,未来的研究应将视角更广泛地投入战后各地举行的诸多战犯审判法庭。他认为,二战之后的系列战犯审判活动的正义性不可动摇,为今天的世界和平秩序奠定了基础——尤其在国际法领域创立了崭新国际法律准则,提供了丰富的国际刑事司法审判经验。今天讨论二战以后系列战犯审判所涉及的战争责任和历史责任,对于当代世界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于:当前二战后所确立起来之世界和平格局与人类文明秩序遭到日益严峻的挑战,各种反人道、反和平的战争犯罪行为影响及于全球,需要我们共同面对。因此中日两国作为东亚近邻,作为影响世界秩序的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应该早日化解彼此之间的无谓纷争,求同存异,面向未来,集结两国人民的宝贵智慧,共同深刻思考全球和平秩序与人类未来愿景,并积极做出贡献。可以说,这是我们另外一重意义上的历史责任。  

来源:《解放日报》 2016.11.19 第05版 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