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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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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6-10-26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沪交研〔2022〕7号)》《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沪交研〔2022〕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文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除非另有规定,港澳台学生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教务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解决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具体问题,最终决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以博士生培养过程关键环节(包括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的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首次发放以资格考试通过情况作为依据。在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通过资格考试者,按每月1000元标准,根据当年3—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发放;在秋季学期通过资格考试者,按每月1000元标准,根据当年9—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发放。暑假期间通过者视同秋季学期通过者;寒假期间通过者视同春季学期通过者。

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博士生,学院每年11月15日前将根据其年度考核或论文开题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当年年度考核或论文开题通过者,按每月1000元标准,根据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核算发放;年度考核未通过或入学后论文开题两次均未通过者,将列入待分流对象,不再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的金额上限为12000元。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均已通过,且相关信息已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审核归档,即可视为已通过资格考试。

第六条 直博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标准核算。直博生从入学第二年秋季学期起,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其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方式如下:(一)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于评定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二)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根据博士生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并于当年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博士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三)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四)评定当年受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处分和处理;(五)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学院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并在学院内公示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定并核算学业奖学金的发放金额,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博士生。

第十条 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学校公示前给予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三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 博士转硕士。经研究生院批准由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之日起,不再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依照最近一次评定结果,根据毕业当年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休学和复学。(一)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有外出(国内外)访学、联培情况的博士研究生,可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该博士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则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待该博士生复学后,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博士研究生,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该博士生复学后6个月内,培养单位需对其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者可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学校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考评不合格者,休学期间的学业奖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延期。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博士研究生,延期前的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在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该博士生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结业。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结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结业当年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学业奖学金的累计奖励金额,于结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中所指年、年度均为自然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文学院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