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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学术传真】邱澎生《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

2023-09-11

内容简介:明清中国的一些商业城镇曾经发生经济组织、经济法令乃至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动,进而促成当时的制度变迁。针对苏州商人团体、苏州与松江棉布加工业、云南铜矿业与重庆航运业的种种经济组织,还有重庆债务与合伙诉讼、明清商业书的传播,邱澎生进行了具体的个案分析,借以呈现当时中国在“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间的密切互动,希望能进而论证这些变化如何共同构成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至于如何比较明清中国与西方商业制度史的异同,邱澎生主张:与其斩钉截铁地简化近代西方种种复杂的发展历程,研究者或许可以保持更开放的心态,来探究包括中国在内的西方以外地区如何进行其各自的市场演化道路。


 


书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3辑,2019年,511-519页。

经济发展如何改变制度规范?

———读邱澎生著《当经济遇上法律》

桂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讲师)

 

明清中国果真处于停滞状态吗?长久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明清史研究者。尽管学界普遍承认16~18世纪经济增长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可是,对于这一经济成就究竟意味着什么,研究者始终没有形成共识。无论是将晚明以来的经济成就看作高水平陷阱、没有发展的增长,还是视为资本主义萌芽,在所有研究者背后始终潜藏着一个李约瑟问题:中国为什么没有发生工业革命?针对这个问题,研究者提出种种解释,诸如人口压力、清朝入主导致专制主义统治加强、中国未能出现保障私有产权的法律规范等等。毕竟,明清时期的中国既没有发生工业革命,也未能出现类似近代西欧民法、商法的法律体系。这样,无论如何看待明清时期的经济与社会变迁,在李约瑟问题的背景之下,最终都不可避免地归结到明清时期的经济与社会没有发生有意义的变化,明清中国处于停滞状态。晚近的研究者逐渐意识到李约瑟问题背后隐含着“西方中心论”的前见,把西欧近代经历过的历史变迁当作标准,来评估明清中国。结果,与西欧变迁无关的事物,便被看作没有意义,置之一旁。可是,这些与西欧历史变迁无关的变化,果真没有意义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在明清中国自身的历史情境中审视这些变化。邱澎生教授2019年结集出版的专著《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简称《当经济遇上法律》),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研究脉络下的产物。《当经济遇上法律》全书由7篇论文组成,作者选取苏州商人团体、苏州棉布业、云南东川府铜业、重庆船运业、明清商业书等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透过不同经济领域案例的讨论,作者始终关心这样一个问题:16~19世纪全国市场扩展,给经济组织、法律规范乃至文化观念带来了哪些变化,制度上发生的种种变迁又如何反过来改造当时的市场结构?这也就是作者所说的“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


以下先就各章主要内容,做一扼要介绍。


第一章讨论清代新兴的“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及其历史意义。明清时期商人组织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编审行役制”被“会馆、公所制”取代。在16~19世纪期间,当时市场经济最发达的苏州涌现出近300座会馆、公所。相较于官府将工商业者强制登记在册、以应政府所需劳务、商品的“编审行役制”,会馆、公所是商人自愿捐款而成立的。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中,这些新兴的商人团体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在于像中世行会那样垄断市场,其更重要的经济功能在于便利商业竞争和降低交易成本。乾隆中期布业商人捐款成立“新安会馆”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应对17世纪以来不断发生的踹布工人罢工,这便是会馆、公所增强商业竞争力的例证。而商人愿意捐资成立会馆、公所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会馆、公所能够为成员提供“储货、集体协议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具、设置卸货码头甚或运货船舶等功能,从而节省与降低了商人原先必须付出的种种交易成本”(第57页)。会馆、公所制给法律规范带来的重要变化在于公共财产保护机制的加强。为了保障会馆、公所等集体公产免遭侵占,商人团体会积极采取呈请地方政府立案保护的做法,到19世纪逐渐发展出将公产产权契据副本储存在地方政府公文档案库的“禀库存贮”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属于“苏州地方政府与商人团体长期互动过程下的一整套司法实务”(第66页)。


第二章把注意力集中到苏州棉布加工业出现的“放料制生产”。在西欧的历史语境中,与工业革命发展相匹配的是集中生产的“工厂制生产”的出现,而具有商人包买性质的“放料制生产”是生产组织向“工厂制”演进的中间一环。以西欧生产组织历史演进模式为标准,清代前期苏州棉布加工业所出现的“放料制生产”未能演化出“工厂制生产”,自然成为明清时期中国经济未能发生真正有意义变化的重要证据。对于苏州棉布业“放料制生产”在明清经济史上的意义,邱澎生教授首先通过吸纳徐新吾、李伯重等经济史研究成果指出,尽管“放料制生产”本质上属于商人包买的性质,可是,透过“质检验收”,棉布商人还是实现了某种对染坊、踹坊等棉布生产组织的支配,进而形成了对整个棉布产销组织的改造。


然而,棉布字号商人既然已经透过订定货物加工契约实现对棉布产销流程中各种“中间组织”的支配,透过按件计酬方式发放工资实现对踹匠等棉布加工业劳工的支配,何以不进一步把产销各环节整合到一起,改造生产组织,形成“工厂制生产”?对于这个问题,邱澎生教授从交易成本与法律制度交互影响的分析维度提出新的解释。经济生产组织不是在一个自我封闭的领域中,沿着单一线性模式进步演化。经济生产组织的生成与演化,是受到它置身其中的制度环境的深刻影响。清代前期棉布字号商人采取“放料制生产”与当时既有交易成本变动以及法律制度调整密切相关。通过采取放料制生产方式,在棉布字号运作上出现一个重要的转变:字号商人与染坊、踹坊等各种承包加工作坊之间发展出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尽管长期契约关系会增加棉布商人的执行成本,可是,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能够缩短商人每次与对手谈判价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也能减少品质检验时双方对棉布原料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从而有效降低测量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总体而言,苏州棉布字号放料制生产所反映出的是商人透过改造产销组织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努力。何以未能出现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厂制生产,则是由于当时法律制度的限制。当时司法体系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念,构成司法官员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一是市场交易不能被任何人垄断的“平允”,一是保障经济条件弱势者不“失其生计”。这样,尽管在解决字号商人与踹坊、染坊的长期契约争议,以及不同棉布商人之间侵犯牌记商标等方面,政府的司法裁判有利于字号商人;可是,在涉及字号与踹匠的劳雇纠纷时,司法官员出于保障工人生计的实质考虑,往往不会去明晰导致劳雇纠纷的责任归属问题。可以说,“由清代前期政府处理踹匠罢工事件看来,无法清楚划分罢工事件中的‘责任归属’问题,此点将会严重制约商人转向工厂制生产的主观意愿与客观现实”(第102页)。


第四章讨论清代铜政制度与18世纪滇铜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18世纪中央和外省政府在云南购铜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云南成为全国最重要的铜材供应地。18世纪一百年间,滇铜年产量维持在1000万斤以上,其中从乾隆四年开始每年有633万斤滇铜固定输往北京,外省采购最多的时候曾达到380余万斤。云南铜材与外省白银大规模交换的过程,构成了18世纪市场经济成长的重要一环。滇铜业的发展,滇铜市场规范的形成与政府的铜政制度密切相关。18世纪政府在云南推行一系列铜政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康熙四十四年(1705)云贵总督贝和诺草创、并经雍乾时期改良的“官本收铜”和乾隆三年(1738)云南巡抚张允随主持规划的“运官运铜”制度。“官本收铜”制度主要是,政府透过在昆明设置的“官铜店”,统筹收购、贮存铜材。政府以低于市价的“官价”买入铜厂厂民抽税后所剩“余铜”,转手再以市价将铜材卖给各省来滇购铜的官员、官商及民商,通过低买高卖赚取“铜息”。“运官运铜”则进一步扩大“官本”银两及其运用范围,从办铜工本扩及运铜经费,由中央每年统筹100万两,用以支付购铜、运铜的运输费和人事。同时,为保障滇铜运抵北京,统合云南与京运沿线地方官,以既有的考成办法要求涉入铜政官员分担运铜责任,并特别规划云南铜厂到四川泸州的陆运、水运资源。18世纪的铜政制度改革的立意,固然是要保障政府铸币铜材来源的稳定,但客观上也为滇铜市场急速成长提供了种种便利条件。对于铜厂商人而言,“官本收铜”尽管存在官府以低于市价的官价收铜的不利之处,可是,18世纪民间融资条件有限,“官本”给予急需资本的厂民相当程度的经费融通。同时,政府以官铜店收铜,一方面使商民可以全力从事采炼而不必担心铜材销路;另一方面,铜材贮存在官铜店,不仅省去矿厂商人租赁存放场所、雇人保护铜材安全的花费,也降低发买双方接洽、协商、签订契约时的交易成本。乾隆年间,政府进而出面协调、管理各种运输工具,制定适宜的管理法规,不仅便利官员完成京运任务,也为铜厂商人提供了较好的运输条件销售余铜,降低铜厂商民与运输行业签订运输契约的交易成本。


第五章讨论重庆船运业。重庆船运业的发展是清代前期全国市场长期扩张的一环。长江、嘉陵江汇流带来丰厚水量的优越水文条件,清政府对长江上游水路的整治,以及16~18世纪长程贸易与全国市场的发展,为重庆航运业发展带来巨大发展契机。18世纪,粮食、棉花、木材、药材、山货、铜铅、井盐等大宗商品输入、输出四川,主要都是以重庆作为最大的集散转运地。18、19世纪重庆船运业的发展中,市场经济发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形成一些有意义的制度变迁。从官府一面来看,船运业发展促使地方政府船运管理制度发生变化。随着民间船户运输能力越来越有保证,政府可以在船运市场雇到符合需要的船只,于是,逐步裁撤原设官船,进而取消管控民间船只的“船行、埠头”制度。此后,在越来越自由发展的船运业市场中,因船户携货潜逃、船只遭遇风浪暗礁致使船货损失、客商积欠船费、船工要求增加工资等风险,客商、船户、船工要面对更为多样、复杂的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因应商业习惯,形成一些司法判决趋向,甚至在乾隆晚年出现影响船运纠纷解决机制的判例与法令。从船户一面来看,重要的制度变迁是船帮组织的出现及其在形成商业习惯、调解纠纷中发挥的作用。19世纪初,随着白莲教起事,政府对民间船户需求增加,要求各类船帮、船队设置“会首”,促成长程货运和短程货运业中分别出现“三河船帮”“五门拨船帮”等船帮组织。这些船帮组织的首要目的是共同协商,如何公平有效地承接官府支付船价的“和雇”和提供无偿的“差役”。不过,除了分担政府和雇、差役的行政法律因素,重庆船运业“船帮”组织成立还受到其他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含船行路线、航运知识、船只大小、船工规模等技术因素,也受到船运业者籍贯、运载商品种类等社会、经济性因素的影响。同时,船帮组织并不同于之前的“船行”“埠头”,基本上是基于民间协调而形成,并且就如何负担差役而言,他们是透过自行讨论、公同议决的,而不是被政府编入册籍、轮流充役。与经济组织、法律规范变迁相适应,文化观念领域也出现了若干富有意义的变化。


第三章透过苏州棉布字号商人与踹坊踹匠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踹匠罢工事件,分析棉布加工生产过程中对棉布工人工作习惯的重塑(作者把这种对劳动习惯的塑造称之为“工作规训”)。随着苏州棉布业的发展,18世纪苏州城的踹布、染布工人总数至少在1万人以上。众多工人集中苏州城,为苏州城罢工运动提供了基本条件。据作者统计,从康熙九年(1670)到道光二十五年(1845),苏州城工资纠纷事件至少有24件,从中可以看到一种新的工作规训正处于发展之中。在18世纪,向各级衙门控告棉布字号商人,已经成为苏州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重要手段。政府在介入工资纠纷时,实际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学习过程。康熙九年,苏州知府为布商和踹匠重申协议工资:“照旧例,每匹纹银一分一厘。”政府此时的行政规定,并没有考虑物价和货币比价因素。进入18世纪后,政府在处理工资纠纷的行政命令中更加注重细节问题。在康熙四十年至五十四年间,政府同意提高踹匠工资的同时,又规定在米价上涨时布商发放的工资要有所加增。到乾隆六十年(1795),政府进一步把银钱比价纳入工资的行政规定中。除了协议工资外,为了应对工人罢工可能带来的治安问题,政府也开始制定约束工人行为的条规。康熙四十年《苏州府约束踹匠碑》将踹坊编为彼此带有连带责任的保甲,加强对踹匠的控制。康熙五十九年颁布《踹匠条约》,对工人赌博、行奸、斗殴等进行核查,并严格规定踹匠夜间必须在踹坊内,进一步针对踹匠日常作息进行更积极的管理。同时,商人在对付工人“齐行叫歇”的罢工运动中,发展出一套区隔“各安生业、良善”的好工人和“流棍”的坏工人的论述。政府这些行政规定和商人区隔工人的论述,共同构成了18世纪工人“工作规训”的外在机制,形塑着工人的工作习惯。云南铜业的发展同样是观念变化的重要事例。乾隆三年下令“京局”铸币铜材全采滇铜,这意味着滇铜业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货币政策至关紧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如此重要的行业,政府始终没有把铜厂改回官营的方式,完全置于政府掌控之下。这里面一个重要因素,正是“利益观念”的转变把民间商人办矿利益纳入国家经济政策的考量之中。雍正初年针对“官铜店”存废问题的讨论中,李绂提出“公利之利,无往不利”的观念。透过“专利之弊”(政府专营矿厂会导致弊端)与“公利之利”(允许民间商人开采属于“天地自然之利”的矿产),把铜厂商人利益带入铜政制度利弊得失的讨论之中。正是由于出现“公利之利”的利益观念,使得政府在保障铜材供应的总目标下所实施的一系列改革,客观上向着有利于民营矿厂的方向发展。


16~18世纪文化观念变化最为明显地体现在一系列涉及商品、货币、交通、度量衡等经商所需知识的商业书上,它们从侧面反映出明清时期商业之发达。第七章选取万历年间收录在日用类书《三台万用正宗》的《客商规鉴论》以及乾隆晚年江西商人吴中孚编撰的《商贾便览》两部商业书做个案研究,分析这两部相距约200年的商业书之间的异同。《客商规鉴论》全书分27节,采取总论与举证交错互见的行文方式,内容则主要是小心人身财货安全、审择牙行、各种产品的时节变动、买卖时机等与商业经营相关的务实信息,几乎不出现任何提倡家族伦理或义利之辨等的儒家道德语句。《商贾便览》承袭崇祯年间出现的商业书《客商一览醒迷》中《商贾醒迷》的行文风格,采取注释体。全书8卷,综合汇编商贾、算法、银谱、平秤、尺牍五种“便览”,形成比《客商规鉴论》更具体系性的商业书。内容上,除了选择牙行、店铺开设布置、店铺组织章程、学徒伙计训练等务实的商业知识外,还提及“生财有道”“仁义礼智信”等带有“商业道德”色彩的内容。行文风格的差异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在斯波义信“边走边读”的解释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提出,相较于整节长文不分段的行文方式,注释体一段正文、一段附注,具有散漫、不连贯性,“更适合商人在店铺作店办事以及在舟车旅程行进中阅读”(第391)。


以上各章勾勒出的明清市场演化显示,明清中国的制度并不像过去认识的那样僵化陈腐,构成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障碍。相反,邱澎生教授为我们揭示出另外一个面相:明清时期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制度确实发生了富有历史意义的变化。这样一种看法的形成,固然是由于作者摆脱“西欧中心论”的前提预设,同时也与作者采取的方法论有关。相较于“法律中心论”研究取向对法律条文、法学专论的注重,作者更强调“法律多元论”的研究志趣,即注重国家法之外的秩序与规范的来源。如此,研究的问题就从为何传统中国未能产生保障产权、债权的民法、商法,转变为市场秩序如何生成、商业规范如何产生这类较少前提预设的问题。事实上,伴随18、19世纪全国市场的长期发展,包含商业契约、债务纠纷、劳雇争议在内的各种商业纠纷层出不穷,直接、间接地冲击司法体系。官员在既有法律体系下审理、调处商业纠纷的过程中,既有法律规范获得适应市场秩序变化趋势的微调,最终形成某种制度变迁。苏州棉布字号的放料制生产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在商标“立案”等方面的调整,以及司法审判实务予以有效支撑,是很难实现的。对滇铜业而言,与矿洞出资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矿山产权、矿坑归属、结算、运输风险等等问题相关的市场规范中,铜政法令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部分,铜政官员支持下有效运作的不成文规约同样是其形成的重要途径。重庆船运业中,“五门拨船帮”透过应承差役而垄断码头营业权,其妥当性首先是船帮自身形成的帮规,进而透过多次判决,以司法运作的承认来保障这种垄断经营权。第六章透过“巴县档案”中留存的两件案子,讨论19世纪重庆的债务与合伙纠纷。重庆属于“河港移民型城市”,其经济发展与外来移民密切相关。移民占整个城市商业人口的主要部分,对于重庆社会结构有着显著影响。其中,湖广、江西、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山西、陕西八省移民不断介入重庆城的公共事务,出现所谓“八省会馆”。作者发现,在涉及商业的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官员常常委派“客长”“八省客总”等商人团体领袖负责调查证据、出面调解。这表明在19世纪重庆商业讼案中,社会力量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样,尽管明清中国未能出现保护产权、债权的商法,可是,在司法实务层面上,政府官员实际执行着保障产权、债权的政策,由此出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若干制度变迁。这些制度规范的形成,往往以商业习惯、商人团体自身规范为基础,通过司法判决而获得官方认可,其中体现着“国法”与“帮规”的相互作用与形塑。合伙经营、买卖契约、承揽等各种商业行为,也通过司法实务获得制度保障。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邱澎生教授新著所透过七个明清时期经济与制度变迁的片段,勾勒出的明清中国市场演化之路?在我看来,这部著作最大的贡献在于破除了有关上层建筑桎梏的种种迷思。如前所述,在有关明清中国何以未能发生工业革命的各种历史解释中,除了人口压力,最常被提及的因素就是呈现出了明清时期的政治制度、法律规范、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限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苏州商人团体公产的立案保护制度、滇铜业中“官本收铜”“运官运铜”,还是官府对苏州棉布业、重庆船运业中种种纠纷的处理,都反映出明清时期的上层建筑确实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做出调整,尽管这些调整未能导向西欧近代的历史发展路径。


然而,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发生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变化,是否意味着明清中国并非处于停滞状态,传统中国有一条转向现代的独特演进路径?事实上,即便我们能够指出明清时期发生的种种变化,可是,如果我们无法看清变化可能导向的方向,这些历史研究成果恐怕难以撼动“停滞论”。比如,第七章对明清时期商业书行文风格进行一番分析之后,作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十六世纪末出现的《客商规鉴论》行文格式继续发展,是否会出现更有‘连贯性’的商业知识文本?如果不是流行使用《商贾便览》这类注释体的行文格式,则十八世纪以后的清代中国商业书籍书写格式会不会有另外更多的新风格?”(第391页)由此,作者自然而然地联想到17世纪英国出现的商业报纸,18世纪德意志出现的强调客观、科学分析商业知识的商业书籍。这里面隐约透露出“萌芽中断论”的色彩:如果《客商规鉴论》的行文风格不被注释体所取代,传统中国或许也会发展出更为系统化、理论化的商业知识。这个例子提示我们,要想实证研究不至于徒劳无功,迫切需要对于“现代”进行深刻的理论思考。是否存在不同于西欧的“现代”?我们应当如何想象亚洲的“现代”?如果“现代”仅只是由工业革命、民族国家、市民社会等西欧近代出现的事物构成,如果现代=西欧、传统=亚洲这组等式无法突破,我们的实证研究恐怕也只是为“停滞论”提供一个最新版本,只不过故事的主角从工业革命、民法商法,变成交易成本、工作规训等更具社会科学属性的分析范畴。我想,邱澎生教授在结论最后部分引述查尔斯·泰勒有关现代性的讨论,正是要提醒读者注意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明清史研究者无可回避的难题。最后,我想引用《当经济遇上法律》结论中的一句话作为结束,它很好地体现出这部著作在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与其斩钉截铁指称近代西方如何发展,何不保持更大的开放心态来面对世界不同地区的各自历史发展?”(第410页)